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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尹建慧
    2019-01-27 22:30:56   转载

  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

   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,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
    一、在县城建成区14.2平方公里(东至东环路、南至工业大道、西至东滨河路、北至淅荆路)范围内,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

    二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、运输、经营、储存、燃放、邮寄烟花爆竹,禁止在托运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,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。


    三 公安、安监、城管、工商、环保、质监、商务、交通等部门,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,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、运输、经营、储存、燃放、邮寄,携带,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。




    四,所涉及相关乡镇(街道)及相关部门,要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,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,教育、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。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、网格员,要做好本单位、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。


    五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,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,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。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
    六、公安、安监、城管、工商、环保、质监、商务、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,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
    七、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。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

   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6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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